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落实2013年省院工作会议、市委开展的《“接地气、连民心”服务群众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实现中院确定的司法为民工作目标,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积极能动司法、和谐司法,化解社会矛盾。
二、目标
1、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为实现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衔接机制,实现诉与调的全面对接。法院、司法机关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实现调解场所与调解人员的对接。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及时给予确认,实现法律效力上的对接。
2、进一步发挥法官工作站工作职能。本着“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原则,发挥诉讼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充分整合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以法官工作站为中心,在社区、街道、乡镇、村委会和居民区设立“法官工作站”,将服务延伸到最基层,缩短法院与乡镇、与社区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老百姓的心理距离,增强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初步形成基层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从源头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3、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全面提高调解质效。邀请人民调解组织、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参加案件旁听并参与调解,力争达到小纠纷不出村屯,一般性矛盾不出乡镇,问题化解在基层的目标。
三、具体做法
(一)基层法院制定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及流程管理规则。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工作机制和管理考评机制,促进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1、诉调对接是指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工作衔接。衔接机制建设应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原则、调解自愿原则、便民利民原则、有效定纷止争原则。
2、人民法院要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依法选择非诉讼方式调解解决纠纷。
3、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为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工作便利和保障。
4、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非诉讼调解的优势和特点,根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5、人民法院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协商选择非诉讼调解方式先行调解纠纷。
6、经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不同意以非诉讼方式进行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起诉,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
7、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部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将纠纷委托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邀请相关人民调解组织派员协助调解。对于已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再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但仍可邀请相关人民调解组织派员协助调解。
8、对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相邻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纠纷、民间借贷、合伙协议、合同纠纷、赔偿纠纷等,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委托、邀请人民调解组织、相关社会组织、有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员进行协助调解。
9、对于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1)审查材料。受理纠纷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人民法院《建议人民调解函》或《委托人民调解函》、有关纠纷材料的复印件。
(2)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和《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申请书》由人民调解员指导当事人填写;《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由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填写。当事人在填写《人民调解书》前反悔,拒绝接受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函告相关的人民法院。
(3)调解纠纷。一般纠纷,可由一名人民调解员单独调解,复杂、疑难纠纷,可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做好调解笔录,并由人民调解员及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4)调解结案。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于委托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报当地司法所备案,其中属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办理的,应报当地县(市、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应当做好调解记录。调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调解结案的。
按前款规定方式调解结案的民事纠纷,属于经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属于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结案单》,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于五日内退回相关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应建立诉前申请调解案件的档案交接、保管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案件的档案工作。
10、人民调解组织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纠纷的,应当在指定的调解期间内(10个工作日)结案。如在指定期间内不能结案的,应当视情况延长调解时限或终止调解,事由在结案单中载明,连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相关人民法院处理。
调解期间自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之日起算。
11、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调查。
12、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选派2名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指导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13、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尽可能将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选聘为人民陪审员;通过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邀请协助调解、参与送达或执行等方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调衔接机制建设工作中的调解作用。
14、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本辖区人民调解及诉调对接工作发展规划,推动人民调解及诉调对接工作不断健康发展;研究人民调解及诉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联合向党委、政府提出解决问题和困难的意见和建议;排查、分析本辖区群众关心的焦点性、群体性纠纷,向党委、政府提出采取防范措施的建议;剖析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纠纷,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二)积极构建调解网络,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并以“法官工作站”为主导,力争辐射辖区的村落、社区及重点扶持企业,能够让群众快速、就近解决纠纷。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及时解决老百姓关心的法律问题。建立群众来访、矛盾纠纷排查登记簿,积极互通信息,预防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1、充实调解力量。法官工作站设立负责人、巡回法官及联络员,由法院民商事审判站线的法官、各司法所所长、各村、社区的调解室主任及干事组成。另外,聘请各企业工会主席、社区居民代表、各村村民代表等为特约调解员,作为调解的中坚力量。
2、法官工作站对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涉法涉诉纠纷提供巡回接待、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立案、审理等法律服务。
3、在法官工作站办公的醒目位置悬挂工作站的站牌,将工作站的职责、制度上墙、便于群众了解法官工作站的工作性质与职责范围。将巡回法官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服务范围等内容制成卡片,发放给联络员和人民群众。
4、法官工作站建立法官定期接待制度,有负责人、专业法官及人民调解员每周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活动,及时解决老百姓关心的法律问题。建立群众来访、矛盾纠纷排查登记簿,积极与各职能部门转换信息,预防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5、对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以法律为依据,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引导当事人诉前调解,将调解的过程记录在薄。
6、对诉前调解达成协议,需要确认效力的,指导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7、经诉前调解未果的纠纷,符合起诉条件的简易案件即时立案、即时审理;对复杂案件填写转办单,指导当事人到立案庭立案,有立案庭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8、协助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服务所解决法律疑难问题和复杂纠纷。
9、定期进行法律宣传、巡回审判,通过现场开庭、法律讲座、法律咨询、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教育活动,向人民群众析法明理,对容易产生涉诉信访矛盾的人员进行疏导化解。
10、对辖区内的妇女、儿童、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帮助、扶持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