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关乎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未来。东安区人民法院承担我市四城区的未成年审判工作,少年法庭根据近三年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调研,从刑事案件的角度提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合理化建议。
一、近三年主要数据
我院每年未成年人案件都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一定比例:2011年全年受理刑事案件252件,未成年人案件数为59件,占总数的23.4%;2012年全年受理刑事案件219件,未成年人案件数为43件,占总数的19.6%;2013年1-12月共受理刑事案件176件,未成年人案件数为32件,占总数的18.2%。在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罪名有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强奸、贩毒、敲诈勒索、交通肇事等,其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是抢劫罪、伤害罪和盗窃罪。例如:2011年未成年犯罪人数为96人,其中抢劫罪、伤害罪和盗窃罪人数为62人,占64.6%;2012年未成年犯罪人数为71人,其中抢劫罪、伤害罪和盗窃罪人数为47人,占66.2%;2013年1-12月未成年犯罪人数为54人,其中抢劫罪、伤害罪和盗窃罪人数为40人,占74.1%.
二、犯罪基本特征
从近三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牡丹江市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犯罪性质较严重。多为暴力、侵财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少有过失犯罪,但多因未成年人易冲动、好胜心强、情感不稳定而临时起意,突发犯罪,且不计后果,常为一些琐事大打出手,甚至行凶杀人;二是犯罪手段成人化,有的未成年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策划和犯罪过程中组织实施均显得成熟老练,没有心虚、胆怯的表现,犯罪手段已类似于成年人罪犯;三是纠合犯罪增多,未成年人独立性差、意志不坚定,喜欢聚群、结伙。主要以哥们义气为纽带,以邻居、同学、亲朋关系为桥梁,拉帮结派、交叉影响,在相互不良刺激中很容易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造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
一是一些未成年人在初中毕业后没有继续升学读书,处于“三不管”状态,即学校不管、家庭不管、社会也不管,再加上他们又没有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结果是经常三五成群纠合在一起,惹事生非;二是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够,学校对他们的教育缺少针对性,许多未成年学生的头脑中毫无法律常识;三是网吧、迪吧及毒品往往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特别是网吧,现在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泡在网吧,有家不归,甚至赊帐上网等,没有钱付款便去外面抢劫、盗窃;四是大众传播媒介过分地宣扬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造成文化环境的恶化,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潜在诱因。
四、提出司法建议
因此,少年法庭的审理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东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提出完善少年法庭审判的合理化建议:一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严格依法从轻、减轻判处。把未成年人审判的着眼点放在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兼顾保护社会利益和犯罪少年的利益,对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罪犯,在从轻、减轻判处的同时多适用缓刑,这是依法体现保护政策、实现惩教、挽救的较好方式;二是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工作;三是抓好宣判后的再教育,巩固庭审教育效果。审判人员应以未成年人案件的公开宣判为契机,进一步巩固“寓教于审”的成果。注重法制教育,前途教育,建立缓刑回访制度,使管教落到实处;四是重视并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书的制作。少年法庭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融入到法律文书的制作中,在事实部分,概括地增写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成因并进行分析,这既有利于教育挽救,又为是否能够从轻、减轻处罚、能否适用缓刑提供事实依据。在理由部分,除了论证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外,还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阐述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的理由。有的判决书还尝试加写法官后语,呼吁社会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