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疾病卖房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12-03-09 16:33:19
王刚因结婚急需购房,便购买了李红所出售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付了定金。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日期,李红却迟迟不配合王刚给房子过户。王刚找上门,被李红的丈夫刘利告知,李红有精神疾病,王刚与李红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王刚不甘心,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刘利说他的妻子患有精神疾病,而且他对房屋买卖一事毫不知情。因此,不同意将房屋卖掉。法院依程序对李红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确定其患精神分裂症。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辯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李红经过司法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出售房屋期间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院判处李红与王刚签订的合同无效。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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