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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机制的办法

发布时间:2025-09-28 13:51:20


为促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司法确认的有机衔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解协议,指在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或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下,当事人之间就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

第二条 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其内容应当为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可以调解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具体包括:

(一)侵害商标权纠纷;

(二)侵害专利权纠纷;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五)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六)其他与行政机关职能有关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

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以及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的,不予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调解处理。

第三条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材料。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与调解协议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行政机关或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有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在行政机关或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

(二)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

(三)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四)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六)若因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审查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行政机关或调解组织等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真实明确、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不能进行司法确认情形的,应当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

第十条 调解协议存在瑕疵或歧义,足以导致实质性更改协议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协议存在瑕疵或歧义,不足以导致实质性更改协议内容的,可以由行政机关或调解组织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修正,再由人民法院对修正后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后,应当及时将裁定书抄送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或调解组织。行政机关或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司法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按约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司法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向作出司法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十四 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在立案之前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推荐移送行政机关或调解组织处理,行政机关或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十五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研究,提高执法司法水平。

十六 本办法由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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