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他人许可,销售他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东安区法院运用调解方式化解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是国内某从事安全门生产的知名企业的股东,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其生产的“某某”牌安全门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门头和店内多处突出使用原告商标,并在店内销售其他门类产品。其经营门类产品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似标志,误导消费者认为被告门店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或是原告授权经销某某产品的专卖店,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了原告的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给原告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详细地向被告讲解了商标权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侵权行为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危害,提高被告对商标价值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识。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积极主动的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表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当庭给付原告经济损失。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作用体现之一。东安区法院将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加强诉调对接,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开创知识产权保护新局面,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智慧和力量。
供稿:吴雪寒
一审:庄媛媛
二审:赵 越
三审: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