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保险业务时啥都赔,理赔时却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近日,59岁的于某经历了一场糟心事,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老伴杨某投保人身保险,保险期间20年,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年限10年,每年交纳保险费3000元,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于某。2023年,杨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杨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于某便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却说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只退还了保险费用。于某认为即使老伴无证驾驶三轮电动摩托车,但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无证驾驶不是导致其身故的原因,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受案后,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反复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释法析理,最终达成调解,除退还的保险费用外,保险公司赔偿于某保险金8万元。于某感激地说,“没想到啊,我一个农村老太太,失去老伴的同时,能够在法院的支持下获得保险理赔款,也算是有一点安慰”。
东安区法院将继续秉持为民初心,扎实履职尽责,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加强对矛盾纠纷的诉前、诉中调解力度,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群众纠纷,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
供稿:李昕悦
一审:庄媛媛
二审:矫晓旭
三审: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