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安区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涉案企业过程中,执行法官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同时,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湖北省某盐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东安区法院审理,判决该盐矿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李某购盐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盐矿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李某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尽快拿到欠款,执行法官远赴湖北强制执行,但经现场调查发现企业经营困难,已被多家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欠付职工社保2000余万元。如继续对其强制执行势必加剧企业的困境,也可能造成申请执行人的损失。
一方面要努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善意文明执行,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在不造成被执行人生产困难的情况下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和解方式,以被执行人生产的成品盐分期履行抵顶欠款。现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中。
东安区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活用执行措施,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既努力兑现胜诉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供稿:穆海东
一审:庄媛媛
二审:矫晓旭
三审: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