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须知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省高院的通知精神,现将小额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标的额为我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包含本数),现阶段按2011年计算,本省小额诉讼标的额上限为9300元,2012年统计数据公布后,按公布的数据重新调整,上限随黑龙江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变化而变化,每年度的具体标的额上限以省高院的通知为准。
3、属于单一金钱给付的下列案件: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范围:
1、涉及身份关系争议的案件;
2、涉及财产权属争议的案件;
3、法院认为不宜使用该程序的其他情形。
三、审理、裁判方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采用调解或判决方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理方式为开庭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作出的判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
四、审理时间、地点: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人民法院确定,亦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案件基本信息不必在开庭前三日公布。
五、审理期限:
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诉讼费收取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七、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程序之间如何转换:
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或案情复杂,涉及追加当事人、提起反诉、鉴定、评估等事项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庭长批准,书面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的,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无须另行开庭;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
八、答辩与举证期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答辩期与举证期,答辩期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举证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若当事人均已到庭且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告知其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可立即开庭审理。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一般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