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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06-06 15:43:38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精神,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小额诉讼案件审判效率,日前,东安区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意见》,并已在本院开始试行。该实施意见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立案、庭审、裁判、程序转化、审判监督等七方面内容,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同时,也实现了对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是明确了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规定起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银行卡纠纷案件;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八类案件。同时明确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确权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案件、需要评估、鉴定案件等九类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

二是明确了小额诉讼案件受理程序。规定在确定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后,一般可在开庭前以《小额诉讼须知》等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判方式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书面须知进行签收。对于适用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于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的审判人员,至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对于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仍按照现行案号编列方式编列案号,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模式标注“小额”,以与其他案件区分。

三是优化了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规定在传唤当事人、确定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等方面要采取更简便的方式。对于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举证期的可立即开庭;明确表示不放弃的,法院指定举证期一般不超过10天,指定答辩期一般不超过7天。同时规定庭审过程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根据案情可适度简化,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一审审结。

四是缩短了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规定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因客观原因,如:当事人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开庭、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等,不能在一个月内审结,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审限至三个月。

五是简化了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标准。规定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制作裁判文书可予以简化。判决书事实及理由部分应载明要点。调解书、撤诉裁定书可省略诉辩称及法院查明事实部分。判决书应载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但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当庭宣判的除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在宣判后七日内发送法律文书。

六是明确了小额诉讼案件程序转化标准。规定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严格控制向其他程序转化,除发生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允许程序转化,保证程序适用的稳定性。如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后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增加非金钱给付类请求的,提出反诉或者要求追加当事人的,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经庭室领导书面批准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并且制作笔录备案后,可转为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如小额诉讼案件未能在三个月内审结,或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应书面报主管院长审批后,书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

七是规范了小额诉讼案件的救济渠道。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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