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裁判文书 扫黑除恶 教育整顿 党史学习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糖果也有“盗版”——2袋共10元的糖果引发知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3-11-29 14:09:15


目前市场上的商品种类丰富

一些假冒、模仿他人商标或包装的商品

十分擅长使用“障眼法”

消费者一不留神就会买到“山寨货”

因此在消费过程中

一定要仔细鉴别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在我市开了一家小型超市,让他想不到的是自己10元卖了2袋糖果,并非包装上注明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被某食品公司诉至东安区法院,要求停止侵害销售注册商标的产品并赔偿损失。

经查明,该超市出售的糖果食品的外包装与某食品公司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相似,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某食品公司核准注册的商标。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该超市在购进涉案糖果食品时未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涉案产品的销售许可,且没有合法进货发票,属于未通过合法的购货渠道取得被诉侵权产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超市的销售行为已经侵犯了某食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该超市停止侵害销售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向某食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由于品牌公司维权意识不断提高,销售者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导致近年来超市商标侵权案件频频发生。销售者要规范进货渠道,查看商家品牌授权资质,及时索要正规发票,留存保管,以便遇到侵权纠纷时,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来源抗辩权。


供稿:陈慧媛

一审:庄媛媛

二审:矫晓旭

三审:刘   岩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