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私人订制”的探望方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14:06:57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
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
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的行使应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原告王某某和被告王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父亲王某抚养。
2020年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行使探望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致原告已有三年未与儿子见面,母子之间逐渐疏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每周末通过微信视频通话方式远程探视孩子,每月至少当面探视一次,每年寒、暑假将孩子带走短期同住,开学前送回。
被告王某不同意诉讼请求,并辩称看也可以,需要原告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
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未就原告的探望权进行约定。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且探望权的正常行使能够加强母子之间的亲情交流,亦能使孩子获得父母的完整关爱,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原告要求探望孩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但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应充分考虑子女的需要,不能给子女的身心带来不利影响。考虑到孩子大部分时间由奶奶抚养,原告长期与孩子缺乏沟通,突然由原告将孩子带走探望,改变其熟悉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其的心理造成一定的不适,有必要给予孩子一个循序渐进的心理适应期。原告可先在孩子奶奶或被告的陪同下进行探望,增进母子的亲情交流,使孩子逐步适应原告的生活习惯与生活环境,在此基础上逐渐增加探望时间,使孩子的身心均能顺利融入原告生活,全身心的接受原告给予的母爱。
孩子年龄尚幼,心智及对事物的认知度、判断能力均未健全,需要父母的正确引导。王某作为孩子的父亲,理应做好孩子的疏导、教育工作,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协助原告更好的探望孩子,避免孩子因父母离异而缺失亲情关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一、第二个月内,每月双周周六,原告王某某可以通过视频、当面探望的方式探望孩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三个月起,原告王某某每月双周周六可继续通过视频或者当面探望的方式探望孩子,也可在每月双周周六上午10时,将孩子接走同住,至次日16时前送回。
探望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依法享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积极履行探望的权利也是对未成年女子的保护,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人格的发展,直接抚养的一方父母不得阻碍,更不应因抚养费的问题而阻止不直接抚养一方探望子女。
供稿:李双双
一审:庄媛媛
二审:矫晓旭
三审:刘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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