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意图拖延案件审理的申请,法官说NO! 发布时间:2023-03-17 13:18:42
民诉法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
但一些当事人却利用这些权利
故意拖延案件的审理程序
以达到延期履行义务的目的
对于当事人的这种不诚信行为
法官坚决说NO
2019年,某公司与颜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内容、工程量、施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工程完工后,公司法人刘某给颜某出具欠据一份,欠据中声明颜某施工的项目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现双方达成共识。前期颜某已完成了部分施工任务,施工总支出共XX元,已付工程款XX元,剩余XX元工人工资于X年X月X日前全部付清,不得抵扣物品,刘某在欠款人处签字。到期后刘某未偿还欠款,颜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某公司先后两次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要求鉴定。法官认为刘某在欠据中对颜某施工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表述,表述内容包含颜某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的工作量、专业机具采购成本、管理成本等。该公司两份鉴定申请均未将颜某在此次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内容或成本一并纳入鉴定范围,依据该公司提交的鉴定申请得出的鉴定意见,不能真正反映颜某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费用、支出情况,经法官指出后仍未修正鉴定申请,鉴定意见在审判中无参考意义,只会因无效的鉴定拖延案件的审理时间,因此依法驳回其鉴定申请并在开庭审理后五日内作出判决。
经审理,判决某公司、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颜某工程款及利息。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也应依民诉法规定,遵循诚实守信,而不能耍小聪明,企图通过申请毫无意义的鉴定拖延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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