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底线不容突破! 发布时间:2023-02-14 12:54:47
豆芽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食用的蔬菜
因营养丰富、口感爽脆备受欢迎
市场上有些豆芽是没有根的
被称为无根豆芽
虽然省去了摘菜的麻烦
但很可能在培育时被“搞了鬼”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超市经销的绿豆芽、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该批次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随即对生产商某豆芽小作坊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取证、抽样鉴定、组织听证等程序,市场监督管理局排除了原料带入等情况,确定该豆芽小作坊生产的绿豆芽、黄豆芽人为添加了“4-氯苯氧乙酸钠”,属于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对该豆芽小作坊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74元,并处罚款20 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该豆芽小作坊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该豆芽小作坊生产的黄豆芽和绿豆芽经检验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豆芽小作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4-氯苯氧乙酸钠
又称防落素,是一种内吸、广谱、高效、多功能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4-氯苯氧乙酸钠为白色针状或棱状结晶,略有酚味,易溶于水,性质稳定,长期存放不变质,对人体有积累毒性。

左侧为无根豆芽 右侧为有根豆芽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当消费者发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要及时举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不良食品厂商或销售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上述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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