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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以人为本,彰显司法温度

发布时间:2023-02-04 12:48:09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抢夺案件,经过多方调查和走访,最终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被告人李某某骑车回家途中看见被害人张某手中拿着一部手机经过,产生了将该手机抢走留为已用的想法。李某某追上张某后抢走手机,随后骑车逃离现场。经牡丹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抢夺的手机市场价格为2 410元。经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李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的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其所在社区同意接受,且法院认可,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所在社区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称经走访周围邻居和网格长核实了解到,李某某和母亲共同居住,居住期间经常酗酒,在缓刑考验期内存在危险性和影响,会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造成监督管理上的问题,因此评估意见为不适合社区矫正。

    收到李某某调查评估意见书后,主审人立即与李某某所在社区矫正部门进行了沟通,并约见了被告人家属,了解了相关情况。主审人到被告人及其邻居家进行走访,被告人的母亲和哥哥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监管,认真履行好监护人责任,其邻居均表示被告人平时话不多,如果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主审法官认为,李某某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应当从轻处罚。经走访李某某及其家人、邻居了解到,李某某平时与邻居相处和睦,家人愿意承担监管责任,适用非监禁刑有利于其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生活,综合考虑,决定对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最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 000元。

    司法判决不是冰冷的硬搬法律条文,而是法情理三者的融合。东安区法院将继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将人性融入法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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