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原告郭某与被告牡丹江市某装修装饰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原告提供图纸和要求进行施工,原告支付前期款10 000元。几天后,原告在与被告现场探讨施工方案时发现,被告施工时未对施工现场不拆除部分进行保护,双方商议无果,遂告知被告中止施工。9月末,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不需要拆除的两面墙壁破坏,且态度恶劣,遂于当日下午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告知函》,告知被告合同解除并要求被告于3日内返还前期款项。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返还前期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并返还装修费10 000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亦同意解除《装修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为实现装修目的交付给被告前期装修费10 000元,被告为此次装修实际投入了一部分工时,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损失,本着公平原则,依法酌定被告返还原告装修费8 000元。
管大姐有话说:
日常生活中,大家会面临很多“契约行为”,装修也是如此。一般双方达成装修意向后,会签订书面装修合同,以约定装修内容。实际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出于怕麻烦或者想省钱的目的,愿意找“熟人”装修,或者找路边施工队以及不正规的小公司装修,签订的合同也不规范,缺少主要内容。广大消费者装修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装修内容,作为验收的标准和维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