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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还暴力抗拒执行 罚款!

发布时间:2022-07-07 21:21:40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既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

    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坚决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决捍卫法律权威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东安区法院受理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村民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法官多次到村对张某进行劝说,向张某释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意义和拒绝履行的后果,但张某仍然拒绝履行。

    执行过程

    经执行法官多方调查了解,张某完全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遂对张某进行拘传。拘传过程中,张某的妻子、儿子反应强烈并暴力阻挠执行干警履行职务,法院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将张某拘传至法院。到达法院后,张某及其家属的情绪逐渐冷静,经过法官进一步释法说理,张某及其妻子、儿子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及暴力阻挠执法的行为感到后悔,写下具结悔过书,并表示愿意马上履行全部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为人民服务始终是法院的宗旨,自觉履行生效法院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定纷止争的依据,应当得到各方当事人的尊重和履行。法官在此郑重提醒被执行人,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都是于事无补的,任何拖延、阻碍执行的行为终将付出代价。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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