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近日,一起案件的当事人谢某为东安区法院送来一面锦旗,表达对法官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感激之情。
2013年,谢某支付151万余元在某房产公司预购两套商铺,2016年,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谢某打算接收房屋时发现两套商铺内铺设排污管道、通风管道、消防管道、消防栓等各种公共管道,遂拒绝接收房屋。此后5年,谢某多次与某房产公司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损价值及未收房期间的经营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谢某申请对房屋贬损价值及未收房期间的经营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两套商铺贬损价值35万余元、未收房期间的经营损失20万元。因两套商铺内穿插安装的各种公共管道的规划设计图纸在谢某购买房屋之前就已经存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未对所购商铺是否铺设公共管道作出约定,但房屋中铺设各种公共管道,不仅占用房屋的使用空间,而且对正常使用房屋造成影响。某房产公司在出售涉案房屋时,未向谢某履行告知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房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司法鉴定两套商铺的贬损价值35万余元,遂判决房产公司赔偿谢某房屋贬损价值35万余元,对于谢某主张的未收房期间的经营损失,因不属于必然发生的合理性损失,则没有保护。案件判决后,谢某对法官公正高效审理案件表示满意。
东安区法院将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从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把为人民服务宗旨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法院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