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配合公安机关传唤
还暴力打伤民警
妥妥的妨害公务罪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前往被告人赵某家,依法对其丈夫房某进行传唤。赵某、房某夫妻拒绝为民警开门,民警将赵某家门锁打开进入室内,依法将房某传唤至公安机关。随后,为了达到让公安机关释放房某的目的,赵某以民警将其家房门锁弄坏,必须立即为其修复为由,对现场执法民警进行侮辱、谩骂。民警列队撤离时,赵某上前阻碍执法民警离开。在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控制时,赵某某使用手中塑料喇叭对执法民警进行殴打,致使两名民警受伤。经鉴定,两名民警均被评定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赵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两名警察轻微伤的后果,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考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明知其行为会发生扰乱国家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危害后果,希望、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发生时构成妨害公务罪,按现行法律规定成立袭警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知法、懂法、守法是每一名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公民崇尚法律、敬畏法律,我们生活的社会才能有方圆、有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