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没有物业
没有业主委员会
只有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管会是否有权收回出租的共有房屋?
要想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
需要怎么做呢?
案情简介
牡丹江市某小区系老旧小区,一直没有物业,为了方便小区管理成立了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该小区有一处公共房屋,被承租人租下后开了一家棋牌室,因该租户养狗影响小区环境卫生,引发部分居民不满,小区物管会遂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但承租人不同意退租,小区物管会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我国民法典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小区物管会明确了自己无权直接处置共有部分房屋,应当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遂撤回起诉。
法官提示
老旧小区往往会因为建成时间较长,缺乏物业管理,导致小区环境较差。要想改善居住环境、打造美好家园,就需要全体业主积极参与到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等方式由广大业主自治共建,让“老小区”焕发“新生机”。
法条速递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