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肖女士给东安区法院送来一面锦旗,表达对陈慧媛法官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感激之情。
原告肖女士自2006年2月起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工作至今,从事内勤工作。工作初期,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每月支付肖女士工资,2009年3月以后双方才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临时用工关系,导致肖女士有3年未计算工龄,影响其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领取。因此,肖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该公司在2006年2月至2009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为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多次与该公司进行沟通,向其释明该公司与肖女士2006年2月至2009年3月期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肖女士每日到该公司工作,工作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受该公司管理,该公司每月将工资发放到肖女士的银行账户,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经过法官不断沟通调解和释法说理,该公司认识到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承认其与肖女士2006年2月至2009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后,感叹到法官耐心细致的普法增强了对劳动关系的认识,今后在企业管理中一定合法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东安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涉劳纠纷,努力解决劳动者“急难愁盼”的问题,为劳动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