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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纠纷助推国有林地保护

发布时间:2022-05-20 17:47:23



    牡丹峰自然保护区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坐落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境内。本案诉争林地系纳入牡丹峰自然保护区的国有林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转让、开发利用。

    案情简介

    原告唐某与被告董某系同村村民。原告唐某家庭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9亩土地,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3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换地协议,约定原告用9亩土地中的3亩土地与被告耕种的土地交换,签订协议当日双方履行完毕。但被告交给原告的土地未取得承包经营权证。经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证实,被告交给原告土地的权属为国有林地。原告以被告交给其的土地已经于2018年被国家收回种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换地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用于交换的3亩土地。

    裁判结果

    经查,被告董某用来与原告唐某交换的土地为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持有林权证的国有林地,被告不享有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双方换地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故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换地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3亩土地。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示

    森林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护气候稳定、调节大气环境、保持水土、对抗自然灾害、消除噪音的重要自然工具,同时也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产地,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大量的宝贵资源。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森林物质生产和生态服务的源泉,是森林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每个人都应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守生态红线,努力成为保护森林、保护环境的践行者和推动者。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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