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背负16万贷款
“凭空”产生不良征信记录
查明真相才发现
朋友冒用“我”的身份信息贷了款
竟还涉及刑事犯罪
这叫什么事?
个人征信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代表个人信用被相关机构的认可度。不良的信用记录会影响到社会对个人价值的评判,使个人在从事贷款、办理信用卡等金融行为中受到影响。
近期陈某因生活需要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因其征信报告中的不良征信记录导致信用卡申请未获核准,陈某咨询后得知,原来2003年陈某的朋友宋某非法使用陈某的身份证信息,以陈某名义向B支行贷款16万元后一直未偿还,且该笔贷款涉及刑事犯罪,宋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陈某找处理该笔贷款的银行,发现该B支行网点被撤销,已不存在。陈某无奈向东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银行B支行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裁判结果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办理贷款过程中,对于贷款申请人所持身份材料是否系本人所有,是否系授权办理贷款未能尽到谨慎的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原告个人信息被冒用后产生逾期还款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产生不良征信记录,其行为存在过错,陈某有权要求银行恢复征信记录。
案件受理后,因B支行网点已被撤销,办案法官及时与B支行的上级A银行取得联系,多次积极沟通案件具体情况和贷款经过,A银行核实原告陈某被他人冒充贷款并影响征信的情况后,积极配合,将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申请向省行汇报,省行向北京总行汇报,经北京总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协调,将陈某的不良征信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予以消除。原告陈某表示没想到这件事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能得到快速解决,遂向法院申请撤诉。该案未经开庭即得到完满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陈某向承办法官陈慧媛送来一面锦旗,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法官提示
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
个人征信属于个人信息,拒不更正和删除错误的个人不良征信的行为会构成侵权。个人征信相当于人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我们应珍视个人征信,在个人征信遭受不法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