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再婚重新组建家庭
在一起互相鼓励、扶持,这本是好事
但父亲百年后
母亲将房产以买卖形式
过户至儿子名下
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原告庚某的生父庚某某与被告崔某的生母崔某某登记再婚,二人共同拥有两套房产,庚某自幼随他们一起生活。2016年和2021年,庚某某和崔某某先后去世。2017年,崔某某未经庚某同意,与崔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中一套房产通过买卖形式过户到儿子崔某名下。
庚某认为庚某某夫妻二人留下的两套房产均属于遗产,原、被告应共同继承遗产,崔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庚某某去世后,其与妻子婚后共有的诉争房屋应为其遗产,原告庚某对该遗产享有继承权。崔某某未经其同意私自将该房屋过户给崔某,损害了庚某的利益。且崔某称他与母亲崔某某就案涉房屋不是买卖,而是为少缴税款、简化手续,才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庚某要求确认崔某某与被告崔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该房屋权利人恢复到崔某某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订立合同应当本着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且不应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当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纠纷双方应多一份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本着亲情为重的原则,来妥善解决双方间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