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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借钱给购房人付首付,听起来不错?

发布时间:2021-12-03 10:32:21


案情简介 原告金某预购被告牡丹江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一套,却囊中羞涩,开发商为达成售卖目标,同意借金某首付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又签订了购房合同。这听起来明明是两全其美的事,金某又为何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呢? 经了解,合同签订后,房产公司未按购房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金某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而房产公司却抗辩称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如金某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向开发商所借的首付款,开发商将不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经庭审调查,后续因房产公司逾期交房,双方又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一份,在备忘录中开发商承诺支付金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两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时间晚于《借款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内容应视为对前述协议内容的变更。最终法官支持了金某的诉讼请求,被告房产公司向金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金某拿到判决书后向法官表示“买房子想着开发商可以借钱付首付挺划算的,没想到在借款协议中有不利于自己的约定,以后要多加注意。 法官提示 买房子对任何一个家庭都不是小事,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容易被“开发商借钱支付首付款”等宣传口号所吸引,付款和签约前一定要考虑清楚,一旦签约了想反悔就很被动,很可能面临大额违约金的赔偿责任及不利于自己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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