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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自家厂房大门上也要被拘留?

发布时间:2021-11-11 19:07:08


左手是一支点燃的香烟

右手是装有疑似可燃物的啤酒瓶

人还坐在厂房的大门上

怎么看都是危险行为

为阻止拆迁威胁、恐吓他人

扰乱公共秩序

最终只能自食恶果


图片

2020年,牡丹江市江南某地块开展征收工作过程中,刘某不满拆迁补偿,手持装有疑似可燃液体的啤酒瓶爬上厂房大门,以威胁恐吓在场征收工作人员,阻止征收工作正常运行。15日后,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以刘某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刘某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东安分局行政处罚的决定。

刘某认为,征收工作人员对自己投资的厂房进行违法强拆,自己只是拿着一个装水的啤酒瓶坐在厂房大门上抽烟,并没有威胁恐吓任何人,也没有造成实质伤害,东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违法,故向东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官审理查明,根据原告刘某及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刘某制造事端,威胁恐吓在场征收工作人员,阻止征收工作进行的事实。刘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亦承认,自己拎着瓶子在厂房上坐着,是想让厂院外的人认为瓶子里的是危险物,有人上来拆房子自己就自残自伤,以此阻止拆迁。

原告刘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被告东安分局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被告市公安局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处理结果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对房屋拆迁问题有异议,应当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以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止拆迁,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有可能把自己“搭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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