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村镇居民到市区购买房子。在这个大背景下,法院受理的银行状告贷款买房者违约案件增多,法官在此提醒贷款买房者,一定要量力而行,切勿盲目跟风。
小王系牡丹江下辖区县村民,农闲时外出打工,收入颇丰。见身边不少人到牡丹江市区买房,便也动了“进城过冬”的心思。2018年,某银行与被告小王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小王向银行贷款25万元用来购买二手房,双方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小王用所购买的二手房进行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新冠疫情突发后,小王收入锐减,无力继续按约偿还贷款,连续多次违约,被银行诉至法院。
银行与小王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小王连续多次未按约定偿还贷款,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视为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小王偿还所欠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并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用,银行对小王名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小王买房的想法是好的,贷款的程序也是正规合法的,却因为没有及时还贷,不仅没有实现“进城过冬”的目标,反而要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诉讼费,给自己带来了诸多损失。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通过勤劳的双手创造更美好的生活,是我们一直不懈奋斗的目标。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不要心急、切忌盲目跟风,一定要全面考虑自己的综合实力后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