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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行使要及时 过期法律不保护

发布时间:2021-10-15 09:07:20


日常生活中

债权人常常由于疏忽等各种原因

错失诉讼良机

想通过诉讼主张合法权利时

却发现诉讼时效已过

债权人权利失去保障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日,原告金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金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处,并于签订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余款贷款支付。2016年11月,原告金某又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备忘录》,双方约定置业公司因延期交房565天,支付金某延期交房违约金27 897元。金某不再以投诉、上诉、起诉等任何方式追究置业公司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不再请求取消合同约定的宽展期。

因被告某置业公司未给付金某延期交房违约金27 897元,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置业公司给付延期交房违约金27 897元。

被告某置业公司认为原告金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是2016年11月签订的《备忘录》,原告2021年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裁判结果



东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就被告逾期交房事宜达成《备忘录》,该《备忘录》内容具体、明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原、被告双方在《备忘录》中并未约定钱款的给付时间,且本案中原、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曾于何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为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所以本案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给付金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7 897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当公民自身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如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在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通常情况下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因此当自身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如超过诉讼时效,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还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等级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以上请求权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也应及时提起诉讼,因时间过长对于诉讼相关证据的收集,证人的寻找,都会加大难度,最终也可能会因为缺少证据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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