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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再审案件审理范围减化再审案件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2-10-22 10:33:44


    审判监督工作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审判监督工作可以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予以纠正,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人民法院的权威,维持法律尊严。随着法律的日臻完善,审判监督工作也同样面临着改革,以便更适应法律的要求,社会的需要。下面从总结审判监督工作的实际出发, 谈几点体会:

一、 再审案件审理范围及原则的把握。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判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规范再审立案标准,将无限申诉变为有限申诉,将无限再审变为有限再审。无限再审会使许多合法权益长期处于悬置状态,这样势必导致社会关系紊乱,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把握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例如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确定在原审范围内,申请人诉什么就审什么,不诉不审;由上级法院或院长发现依程序启动的案件,应在原审案件的范围内全案审查,但上级法院有明确审查范围的除外。对于抗诉案件的再审应当围绕抗诉内容进行再审,以检察机关抗诉书为准,抗什么审什么。

    (二)启动再审程序一定要慎重,要从严掌握。在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必须改判的要坚决改判,可以不改要做好协调工作、群从工作、思想工作、这是中国审判审判监督工作的特点,要求我们决不能一判了之。

    (三)案件进入再审,要严格把握界限。不是什么案件都能进入再审,我们都知道审判监督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复查,第二阶段是再审,复查是立案庭的任务,再审才是审监庭的工作,立案庭在复查过程中必须能够发现问题,抓住焦点,如果抓住的问题不足以改判,就不要进入再审程序,对此立案庭应当负起职责。审监庭主要办理那些确有错误的案件,这样的案件应当是极少数,而进入再审的改判也应当是高的。立案庭与审监庭可以互相制约。

    (四)再审案件的受案范围还应就原审裁判生效时间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事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 再审案件必须严格执行《证据规则》规定。

    《证据规则》的实施是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是《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细化,于加快审判改革的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使老百姓打官司更感方便,对于如何打官司更加清楚,对于官司的输赢更加明白。同时也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举证时限的设定,解决了当事人随心所欲举证,法院无限期开庭质证的问题,真正提高了审判效率。特别是法院审判人员在工作中对于如何认证有了明确抓手。再审案件往往都是疑难案件,时间间隔久,认证难度大,更需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的条款处理再审案件。例如我庭在审理原审原告牡丹江市新立公司与原审被告潘瑞玉、潘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时间跨度比较长,历经近十年,原审原告拟制的不同标的额,不同事实及理由的起诉状就有五份,双方当事人矛盾比较激化,原审原告方原经办人、委拖代理人在原审陈述了对己方不利的陈述,本案在证据的认定上,就适用了证据规则的认定原理,根据《证据规则》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已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原审原告方已承认的对已方不利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使案情明朗化。该案经再审改判,改判结果都未达到双方请求的数额,该案即未上诉,也未上访,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三、 再审案件减化庭审程序,进行庭审方式改革。

    (一)再审案件开庭前送达举证通知书,择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以将开庭传票、再审裁定、举证须知等同时送达当事人,以便节省时间,缩短审限。

    (二)庭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权利、义务、举证时限、举证责任、范围,对证据的举证、质证进行指导,将举证时限限定在法庭辩论之前。办案人员要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庭前准备要充分,如果当事人对对方原审已出示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在再审时没有改变,即以原审庭审笔录记录意见为准,只将当事人意思表示记录在案,不再复述。以提高庭审效率。

(三)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个别地方应当有别于一审普通程序的开庭审理程序,例如,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就应当只就检察院抗诉的部分审,没抗的就不审。当事人申请进入再审就应当只就申请再审部分进行再审,双方无异议的都不审。这就要求我们审监工作人员在庭审中必须抓焦点,细化再审案件的开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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