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变成“水帘洞” 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1-08-27 10:01:29
刚装修好的新房
一天都没住
却因楼上管道渗漏
一夜之间变成“水帘洞”
这责任该由谁担?
损失该找谁赔?
2019年2月3日晚,被告物业公司的保安在巡查中发现原告居住的江南某小区一楼电梯门框处渗水,工程值班人员到现场查看后发现楼上202室门槛外侧有湿印,初步判断是自来水管道渗漏引起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敲门没有回应,随即将自来水管道关闭,并进行清理,且在202室房门上贴了字条。
次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该单元巡查时发现仍旧渗水,确认系被告张某家即202室跑水,随即联系被告张某并告知跑水情况,张某称在外地过年暂时无法回来,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其事态的严重性,张某才回到家中。与此同时,物业公司联系了原告刘某,刘某于当日中午来到新房后发现客厅棚顶有渗水现象,室内地板起鼓,墙面壁纸局部脱落,踢脚线、门套开裂变形等。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对于公用管道具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在2月3日晚发现渗水却未仔细查找原因、认真排查,导致处理不及时进一步扩大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二楼以上业主在使用管道时未能尽到合理使用的注意义务,致使管道堵塞渗漏,最终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且二楼以上业主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故二楼以上业主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二楼业主张某如能及时发现管道堵塞就不会导致原告房屋受损严重,但在春节期间其家中无人居住,在接到物业公司通知后仍旧推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房屋不经常居住的情况下,未委托他人定期查看,致使房屋受损没有及时发现并通知物业,且在购买房屋后未及时到物业公司变更个人信息,导致物业公司无法及时联系,造成损失扩大,原告刘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本院酌定原告对自己的财产损失承担10%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被告3-11楼业主平均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业主,购买房屋后一定要及时到物业变更业主信息,以便在出现意外情况时物业公司能第一时间通知业主及时止损。家中无人居住时要委托亲朋好友定期查看,管好水电。作为上下楼邻居,共同使用同一污水主管道排放污水,应共同维护管道的通畅,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同时,如果作为高楼层的业主,家中确实长期无人居住,水电关闭,也请及时到物业登记,在发生矛盾时能够保护自我权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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