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夫妻二人于2020年9月初从原告代某处赊购价值5.5万元的锯沫子并约定月底还款。到期后张某夫妇并未按时偿还货款,原告代某直至2021年4月仍旧索要无果,故将二人诉至法院。
接到案件卷宗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了被告张某,张某表示自己和妻子第二天下午就会亲自到法院取诉讼文书材料。
次日下午,办案人员给张某夫妻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在交谈中了解到,二人并非故意拖欠货款,而是由于受到疫情影响无法一次性全部偿还,目前已在积极筹措资金,希望可以分期偿还。
考虑到张某夫妻第一时间来到法院领取送达文书,并明确表示愿意偿还货款的积极态度,办案法官认为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化解。开庭当日,主审法官从法律的角度帮助双方分析案情,并站在双方的立场来分析问题,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夫妻二人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货款2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给付剩余的货款及案件受理费等费用3.56万元。张某夫妻二人当庭给付了案件受理费,原告代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东安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有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