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了
房款支付了
法院也确认了合同有效
我的房子为什么还会被查封?
2014年7月,原告李某购买了被告辛某某的房屋,签订了《住宅楼买卖合同》,交纳购房款24万元,装修后入住并实际使用至今。但由于被告辛某某拖欠案外人马某某河沙款,法院查封了本案诉争房屋。李某认为自己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房款,房子应该是属于自己的,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被告辛某某签订的《住宅楼买卖合同》有效,第三人申请查封该房屋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李某与被告辛某某于2014年7月签订的《住宅楼买卖合同》,双方均签字,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故原告李某与被告辛某某签订的《住宅楼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原告李某购买房屋后一直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法院是依法查封本案诉争房产。
合同是个债权行为,登记是个物权行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本案中的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物权并没有发生变动。在二手房买卖中,即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但买卖双方没有到交易中心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产权人未进行变更的,在法律上房屋的产权人不变,即仍是卖家。
有些市民买到房子后
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
等想起来办时
事情往往有了变化
此时再想办理过户手续
可能为时已晚
为此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
除了应对购房合同条款注意把关外
还要加强产权登记的风险意识
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