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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阶段“明确的被告”不等于适格被告

发布时间:2021-08-10 08:38:49


民事诉讼活动中

在法院立案审查阶段

仅对原告的诉状及证据作形式审查

那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就可能出现被告身份不适格的情形

面对这种情况

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以被告李某拖欠其购买工程通信线杆及配件货款为由诉至法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实质上与原告张某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案外人王某,李某只是介绍人,不是此案买卖法律关系当事人,应承担给付货款责任者应是王某而非本案被告李某,即王某应为本案适格被告。 

裁判结果

  办案法官发现本案被告不适格后立即向原告释明,建议其申请变更适格被告。由于原告未变更被告,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受理条件的规定,要求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即原告需适格,对于被告仅要求原告能够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就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在符合其它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但此时的被告并不等于适格被告。 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并非一目了然之事,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综合判断。法官发现被告不适格后应向原告释明,建议其申请变更适格被告,由法院通知变更后的适格被告参加诉讼,进一步开展审理活动。若原告拒绝变更被告,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被告不适格,原告应当及时变更被告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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