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
作为记载单位财务活动的重要凭证
是国家对相关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某市成立国有企业留守管理中心,碱场煤矿留守处是该管理中心的下级部门,王某某负责留守处的全面工作并管理碱场煤矿存储财务账目的库房钥匙。2013年9月份的一天,时任管理中心主任的何某某(已死亡)要求王某某将碱场煤矿2006年至2010年的会计凭证、账簿用水浸泡至让人无法看清账目内容,王某某同意后为保证完全消毁会计账簿、凭证,先后两次浸泡所有记账凭证及账簿,直至已无法看到账目上的字迹。
被告人王某某销毁的碱场煤矿2006年至2010年期间的会计凭证七十册,各类会计账簿五十余册,内容为5年来财政局拨付给碱场煤矿及留守处经费等。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0 000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中,王某某作为煤矿留守处的负责人,在上级领导的指使下,销毁国家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的会计账簿,从而掩盖资金真实的使用去向,销毁的资金账目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均会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