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案结事了解民忧 被告感谢送锦旗
发布时间:2021-05-19 12:34:33
2019年7月1日,原告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原告将钢管、扣件等租赁给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地使用。合同签订后实际履行,原告称经催要,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租金未给付,并尚未返还部分租赁物品,遂于今年1月将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至东安区法院。
法院立案后,原告某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法院依法进行了保全。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自动履行期间,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以账户被查封使被告不便进行工程建设为由,申请法院协调原、被告自动履行。为保护辖区企业,便于被告开展建筑工程业务,案件主审人郭彦军主动向院领导汇报,在审判和执行的一致协调下,案件顺利进入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环节自动履行,握手言和。
案件履行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为东安区法院送来了写有“为人民解忧,为企业解难”的锦旗,对法官秉公执法、为民解忧表示感谢和敬意。
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东安区法院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办实事、做好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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