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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2-08-14 08:29:46


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各级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是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在强化合议庭职责,不断提高案件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经验,以充分发挥其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问题、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做出权威性指导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对司法公正、执法环境要求的提高,审判委员会制度也暴露出自身的弱点和不足,需要我们改进、完善与发展。

一、实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从原则上讲,只有疑难、复杂、重大、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才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但是由于何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本身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使得审判委员会从理论上可以对任何一个案件进行讨论。

(二)法官由于受到专业素质的限制,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后一些新型案件的出现,使得某些法官将一些并非疑难的案件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尤其近年来实行错案追究制,给法官造成相当大的压力,错案不仅会影响到法官的收入、政治前途,甚至使之改变命运,这样就造成法官一旦遇到有疑点的案件或新型的案件,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或损害自己的利益,就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成为法官个人不恰当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

(三)审判委员会负担过重,影响案件质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过多过滥,不仅使审判委员会负担过重,而且使审判委员会对单个案件的讨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相对减少,这样正确处理一个案件所必需的讨论和评议质量就会下降,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出现错误的几率就会加大。而且,这也使得审判委员会无法集中精力研究那些真正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意义的案件,不利于审判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的发展。

(四)削弱了合议庭的职能。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多,不仅削弱了自身的职能,而且也削弱了合议庭的职权和应履行职责,与审判方式改革精神相背离。合议庭作为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本应享有独立的审理职能和裁判职能,但是,由于大量案件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事实上只对案件拥有审理权,而没有裁判权。这样合议庭的审理活动与案件判决结果之间应有的逻辑联系就中断了。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合议庭及案件承办人养成对审判委员会的依赖心理,把一般案件也上交审判委员会,表面上是请审判委员会“把关”,实际上是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如此,合议庭的职能自然也进一步受到削弱。

(五)影响办案效率,造成审限延长。法律没有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审委会委员又是由院长、副院长及庭室长担任,审委会成员本已承担着大量的行政事务,又要对案件审理把关,履行领导和专家两种职能,审委会的工作负荷过重,在客观上延长了案件审限。

(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不利于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审委会讨论案件,由于判决结论是集体作出的,一旦出现违法审判情况,责任归属自难以确定。

(七)由于审委会是承办人向审委会汇报案件,审委会不参与对案件的审理,而是通过听取承办人、合议庭的汇报或通过阅卷、看审理报告来了解案情,即使汇报人尽可能客观陈述事实,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有其对案件的主观看法,孰重孰轻自有取舍,更有的承办人抓不住案件重点、焦点和难点,委员听汇报也如坠云雾,难以全面掌握案情,加之审委会接触到的基础材料的客观性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就可能影响审委会对案件做出正确判断。

二、对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几点建议

前面谈了一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不足,但不能完全否定其在现实社会环境中所具的有合理性、应用性,当务之急是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充分发挥其优势,为新时期审判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严把案件“入口”关,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严格的限定。重大案件应包括:本级别管辖的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疑难案件应包括: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同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要由个案讨论改为类案讨论,集中解决共性问题,提高讨论决定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其对审判工作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研究和作出权威性指导作用。

(二)要适当放宽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权限。充分发挥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工作积极性、真正实现法官独立审判,使审判委员会委员从繁忙的议案中解脱出来,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审判委员会仅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讨论,事实认定由合议庭负责。

(三)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庭审制度。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排期,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分工、有重点地旁听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案件,通过听审,在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确保讨论案件时能够充分发言、及时表态,提高发表意见的质量。通过听审,还能强化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对审判工作的指导。

(四)制定严格的审判委员会运作程序。建立和健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决议事项等方面的工作制度或运作规则。其中,重点规范了提请审委会案件审批程序。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先向主管院长汇报案情并写明上会的原因,主管院长详细阅卷后,签署同意意见的,方可上审判委员会讨论。

(五)建立审判委员会例会制度。根据本院案件情况,审判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例会,集中讨论决定有关问题和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必要时,由院长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六)建立审判委员会报告制度。对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由案件承办人按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提前制作案件审理报告,并将报告在召开审判委员会前三天提交到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审理报告应详细、真实、全面、明确,重点是把案件事实写清晰,证据来源、主要内容、证明的问题详尽写入报告,并且一证一质,从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论证,用证据论证事实,用法律论证处理意见,并将相应的法律依据附在报告后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在审委会的前一天将审理报告呈送审判委员会委员,供委员先行了解案情,整理个人意见。

(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由于审判委员会在审判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实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十分必要。从回避的程序上,有两种回避方式:一是申请回避。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以前,合议庭应当将参与讨论案件的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公布,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因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要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能充分行使该权利。二是自行回避。审判委员会委员如发现所讨论的案件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应主行申请回避。

(八)认真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应分为两个层次:审判委员会通过事后监督,发现错案,予以纠正,同时还要追究造成错案的有关人员的责任。这就要明确错案标准、错案处罚方式,严格区分责任;实施对审判委员会委员本身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如错案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如因主审法官汇报案情不实导致错案的,由主审法官承担责任。

(九)承办人带卷宗向审委会汇报案件,以便审委会委员全面了解案情,合议庭成员可以列席,在承办人汇报案情有所疏漏时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十)设立审判委员会专职人员,负责总结审判经验。配备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的人员,该专职人员除了安排审判委员会会议、按排入庭听审以及参加审判委员会并做记录等日常事务外,主要应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典型案件、某项审判或某类案件存在的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出专题材料,反馈到审判第一线,以便切实有效地指导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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