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造成他人受伤
受害人应该找谁赔偿?
雇主赔偿?
造成损害的人赔偿?
全部承担还是部分承担?
张某与韩某同时受雇于被告李某,从事开车、维修钻井机和截料等工作。2019年10月15日,原告张某在工作时,韩某放下钻井机支架,不慎将原告的左脚砸伤,根据伤情,原告张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各方因赔偿责任划分问题争执不下,遂诉至东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原告张某在提供劳务时因韩某放下钻井机支架受伤,在雇主李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警示及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作为韩某的雇主,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在工作过程中尽到相应的注意、防范义务,原告对其自身损害亦具有过错,应承担自身损害的次要责任。
经审理本院确定雇主李某承担70%的责任比例,原告张某承担30%的责任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