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依据借据、转账流水等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事实,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双方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基本案情
原告吕某与被告解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3万元,原告将款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了被告。后被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9年12月1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因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3万元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
被告认可曾向原告借款33万元的事实,但辩称其已从2020年1月12日开始至2020年8月26日分22次还给原告共19.5万元,并提供转款凭证一组证明其主张。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19.5万元系双方另案资金往来的购车款,并非此案涉案还款,并提供转账明细一组、车辆买卖协议一份、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转款为偿还购车款。
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和汇款凭证等证据,主张被告应向其偿还33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抗辩其已经偿还了19.5万元借款本金,并提供了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在此种情况下,原告认为19.5万元系为另案购车之还款,则应当对该笔还款与另案购车还款事实之间的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亦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被告19.5万元还款就是对案涉33万元借款的偿还。
法官提示
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而言,应当尽可能地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保存银行的转账凭证,转账后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若借款人抗辩其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供证据证明,出借人认为借款人的还款并非偿还案涉借贷的,此时举证证明责任发生转移,应当由出借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主张系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