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秦某与康某系情侣关系,因与原告郭某产生纠纷,伙同其他被告三人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对原告进行留言谩骂,利用对原告照片进行PS并通过散布的手段对原告郭某进行侮辱。郭某多次找到五被告要求删除微博、照片等停止侵权,但五被告均不理会,故原告郭某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立即停止删除网络平台中对其的侮辱言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裁判结果
东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系法律赋予并保护的,系公民所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侵害民事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秦某与康某产生纠纷本应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但二人伙同其他三人通过微博公开平台多次发布捏造的侮辱原告郭某的言辞,对郭某人格进行指责和贬损,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对郭某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在一定范围内对郭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五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侵害了郭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在微博平台上也存在对其侮辱、诽谤的情节,欲提起反诉。案件受理后,因疫情原因,未能如期开庭审理,主审人通过微信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释法明理,最后原、被告双方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为通过网络公开、PS照片等手段散布谣言对他人进行侮辱方法不当,通过微信的方式对对方造成的伤害互相赔礼道歉,以后要注意,出现问题应该好好沟通,不应该采取这种极端、不理智的违法方式。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提示
一、侵犯名誉权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因此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二、侵犯名誉权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如果侵权人拒不道歉或道歉声明内容无法通过法院审查怎么办?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四、在何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