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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法院巧结一冒名借贷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2-07-10 09:38:44


依法执行  和谐操作

东安区法院巧结一冒名借贷执行案

   刘欣欣  许含秋

在全市法院开展金融案件执行会战中,东安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市某银行申请执行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且该案被执行人刘某已被列入全市拖欠金融单位借款首批“黑名单”,被予以公开曝光。

    进行执行程序伊始,执行人员一直无法与被执行人刘某取得联系,在深入到银行抵押房产的现场时,了解到刘某并不是实际借款人,而是由刘某所在市某建筑安装公司的经理—张某借用刘某的名义贷款所购,且这一抵押房产已让张某早在几年前就抵顶了张某建筑工程的瓷砖款,瓷砖经销商关某已在此房新婚并居住了六年。针对这一情况,办案人员一是借力打力,变被动为主动。首先是利用案外人关某与张某既是合作伙伴、又是邻里关系的优势,架起了法院同张某沟通的桥梁,使真正的借款人浮出水面;其次是利用案外人关某惧怕法院强制执行产生的心理压力,主动与法院沟通,经常催办张某偿还银行借款情况,致使张某主动来到法院协商还款事宜,使法院执行由游击战转变为阵地战。张某来法院后,主动申明自己不是故意拖欠银行借款,而是公司在宁安市搞的建筑工程项目已竣工,但至今未开盘销售,近千万元的资产无法盘活造成资金链断裂而暂时无法偿还,希望法院能给他一个月的时间,期间他先偿还一部分,待今年4月底开盘后,一次性偿清所有借款。二是积极协调,力促和解。首先办案人员把这一情况向银行进行了反馈,阐明了强制执行的利弊关系,使银行欣然同意采取和解执行措施。在此基础上,办案人员把银行、被执行人刘某和实际借贷人张某约到一起,三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由实际借贷人张某分批偿还银行借款及各项费用,于今年4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借款,实际借款人张某作为保证人以其私有财产承担被执行人刘某的还款义务,并把法院查封的一辆轿车作为担保物加以约束其还款行为。三是监督履行,实现多赢。近日,在办案人员的监督下,实际借款人张某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向银行交付了二万多元的诉讼费用和借款本金,并表示可根据公司资金到位情况,可在最短的时间内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通过实施这一执行措施,在既没有损害申请执行人市银行任何利益的基础上,又使被执行人刘某、实际借款人张某、案外人关某的经济损失减到了最小程度,实现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实际借款人、案外人和执行法院等和诣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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